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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建成小康,唯有全面深化改革
发布时间:2015-06-11 阅读次数:2926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总目标,而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如大鹏之两翼、战车之两轮,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顺利实现”。

上述对“全面建成小康”的定位,已经揭示了其在四个全面中的“总目标”位置。换言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都是为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手段和保障。这正契合在这一届中央政府执政之初所作出的承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在当下,要确保小康社会的建成,无论是要全面依法治国还是全面从严治党,落脚点其实都可归纳到全面深化改革上来。

全面建成小康,首先表现在民众的收入水平的提升上。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3000美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标志,还包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万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8000元等等。这里面除了进一步发展经济,“做大蛋糕”,更包括加快分配收入体制改革,“分好蛋糕”。过去经济发展中的与民争利现象,都大大制约了民众收入的提升,要全面建成小康,就必然离不开对此的改革。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又不只是提升民众的收入水平。在某种程度上,收入水平只是一个最低层次的标准,权利的平等,社会的公平正义才是小康社会的内核所在。“不患寡而患不均”,一直以来是中国社会的传统价值观念。在现代社会,“不均”则体现为权利的不平等,社会的不公正上。在这方面,如果不能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在司法公平,教育公平,发展公平等权利公平上夯实民众的获得感,小康社会的成色无疑将大打折扣。

全面建成小康,意味着社会发展程度迈向一种更高的层级。这种发展程度,应该是社会整体性文明指数的提升。这其中,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领域。最普通的标准为,民众不应该为获得某项公共服务而“跑断腿”,公共服务部门即政府的透明度能够真正确保民众的监督权利不受影响,权力腐败要得到遏制……如此,民众的生活美好生活,才有实实在在的保障,才能真正的尊严可言。而小康社会,理应是一个让每位公民能够有尊严的生活,体面工作的社会。

如果说上述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纵向上的“指标”,那么,在横向上,全面小康,应该是一个不容有例外的丰裕社会,它不只是人均收入水平上达到某个数字,而是每一个群体和区域都能够享有“底线水平”之上的小康生活。现今,我们还必须面临各区域间发展失衡,城乡发展二元化、贫富差距悬殊等发展问题。要全面建成小康,就必须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逐步缩小发展差距,让民众公平地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是一项简单的“指标”,而是涉及整个社会系统的更新与进步。我们所面临的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就是实现全面小康需要必须跨过的“坎”,也是通向全面小康社会唯一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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