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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企业只纳入失信“黑名单”还不够
发布时间:2016-04-22 阅读次数:2745

昨天下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即将施行的《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进行解读。今后,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将禁止参与招标投标活动。(4月20日央广网)

招标投标市场中的串标行为,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屡禁不止。有“抬标”的,有“围标”的,也有“陪标”的,几家投标单位通过事先商定,联合对招标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招标标段用一致性报价、压价或抬价等手段串通报价,以达到排斥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几家投标企业通过私下约定,要么轮流坐庄;要么陪标补偿;要么挂靠垄断。总之,在普遍缺乏诚信机制制约的投标市场中,各种串标形式五花八门,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让人防不胜防。而且令招标机构无奈的是,很难找到这些企业串标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有人出事后或者串标企业“分赃不均”,关系破裂时,才能让真相曝光。

招标的意义在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串标从根本上改变了招标的本质和意义。它不仅直接损害了有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大了招标人的成本,而且还损害了招标者的利益,并妨碍市场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发挥。更为严重的是,由于参与串标的企业诚信度不高,内部管理混乱,只重视价格不重视施工方案的研究,再加上中标后很大一部分利润被参与串标的企业瓜分,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缺乏保证,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对参与串标的违法失信的企业,将禁止参与一切招标投标活动。但只禁止这些企业参与招投标还是不够的,因为,他们还可以在异地参与投标,或者通过重新注册、更名、挂靠等方式仍然重新参与投标。

要想从根本上杜绝串标的发生,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监管。对查实的串标案件,要依法依规,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履行。除了禁止串标企业禁止参与一切招投标外,更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串标人从严惩处。根据《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3年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另外,政府要尽快出台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招投标细则和标准,使各种串标行为能在发现和查处时有据可依。

当然,最重要的是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他们中标后在施工过程被发现,哪怕是他们在工程结束后被发现,都应严肃查处,并实行终身追究制。只有这样,才能让串标者惶惶不可终日。此外,还应加强招标代理、招标公证等中介的管理,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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